《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第11届10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执行《条例》,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谋求部门利益。 第五条 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依据。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建议组织研究或者转交相关部门研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转交的建议3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的15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建议者。对可行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拟定规章计划时采纳。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以下统称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拟定立项申请连同本办法第八条 第(四)项所要求的有关资料于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前一年的11月30日以前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七条 报送制定规章的项目,应当经报送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该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八条 报送立项的规章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章项目的内容不超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规章项目的内容应当属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或市地方性法规、本省人民政府规章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需要市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 (三)规章项目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四)规章项目已拟出初稿,并附有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本条第(三)项所要求的方案的说明以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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