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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1-19
【法律文号】:穗劳社工[2002]13号 【执行日期】:2002-11-19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工[2002]13号
【字体:  
关于企业推行岗位工资制度的意见

  四、岗位工资制的实施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岗位工资制适合于生产自动化、流水线、生产岗位相对固定的岗位以及劳动量难以计量的部门或工种;企业管理层、创新性劳动、脑力劳动、智力劳动的人员,也适合实行岗位工资制。
  (二)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要突出岗位的因素,岗位工资的固定部分一般应占60-70%,并做到以岗位定薪,岗变薪变,职工岗位工资应随其本人岗位的变动而调整。
  (三)实行岗位工资的企业要慎重处理新老职工的关系,不因实施岗位工资而大幅度裁减职工。部分学历、专业、资历和经验、能力达不到要求的职工,可暂时降低标准进入岗位并给予一定时间的培训过渡期,确定无法进入实施岗位工资岗位的职工,应妥善分流安置到其他岗位。
  (四)实行岗位工资的企业在确定岗位工资标准时,一要考虑企业外部的因素,主要有国家的宏观经济、通货膨胀、行业特点、行业的竞争、人才的供求状况等;二要考虑企业内部的因素,如企业的盈利能力、支付能力,人员的素质要求,人才的稀缺度,企业的发展阶段及优势。工效挂钩企业不能因实施岗位工资而调整挂钩工资基数,也不能超额提取工资。
  (五)实施岗位工资的企业可将职工普遍享有的固定支付的工资性津贴、补贴纳入岗位工资之内。要根据经济效益以及市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的变动情况调整岗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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