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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4-2
【法律文号】:京政发[2003]8号 【执行日期】:2003-4-2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03]8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优化本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第三批取消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56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1项实际工作中按照审批方式运作的事项,调整2项行政审批事项。现将《北京市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应立即停止审批,并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改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规范性文件,做好衔接工作。
  二、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接收部门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9号)要求,制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并对外公布。
  三、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行政审批公开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明确行政审批标准或条件、程序、权限、责任和时限,努力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增强行政审批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四、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的要求,今后要继续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为重点,围绕优化本市发展环境,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北京市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23项,核准11项,审核11项,备案11项)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一)审批2项
  1.开办机动车解体厂(改为招投标方式确定)
  2.限额以下黄金矿产开采、生产、技术改造和科研(取消市经委《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审批,统一由市国土房管局承办)
  (二)审核1项
  出口罐头代号质保体系审查(逐步向商标制过渡)
  (三)备案1项
  区县企业10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区县政府批准后,不再向市经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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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落实《北京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北京市行政复议监督函制度规定(试行)》《北京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听取典型案例评析制度规定(试行)》《北京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通知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使用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劳务派遣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的通告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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