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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方式推荐、单位考察,拟调入人员。 第七条 用人单位领导与拟调入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公示内容包括拟调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主要工作经历、专业特长、在原单位主要业绩、亲属回避情况、拟调入岗位要求以及单位编制情况等。 第九条 公示形式一般采用在本单位张贴公告的方式发布。也可以文件形式向本单位内各部门发出公示通知。 第十条 公示范围:一般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第十一条 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群众可以对公示对象的公示内容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向本单位或政府人事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本单位或政府人事部门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了解,认真核实。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如公示对象群众没有意见的,用人单位可以聘用或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办理调进手续;如群众有异议,经政府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发现拟调入人选不符合岗位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退回拟调人选。用人单位有弄虚作假问题的,政府人事部门将责令其整改。 第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要重视新增人员调入前公示制。要严肃纪律,努力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本单位或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保密,出现泄密情况,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不得对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诬陷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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