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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信息产业厅 【颁布日期】:2003-1-21
【法律文号】:川信人[2003]24号 【执行日期】:2003-1-2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信息产业厅
川信人[2003]24号
【字体:  
关于四川省电子行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适应我省电子信息产业飞速发展的需要,提高电子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关于印发电子行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的通知》(信部人[2001]754号)等政策法规,现就我省电子行业技术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我省电子行业技术工种(职业)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至2004年底,完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39个特有工种(职业)、87个通用工种(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至2005年底,完成其他技术工种(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认真贯彻信息产业部《关于在质量体系要求中落实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准入规定的通知》(信科函[2001]128号)精神,凡实施IS0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要把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情况作为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内容之一,其技术工种(职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在进行复审时,其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复审合格。
  三、我省电子行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综合管理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由信息产业部门会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省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发放的原则及规定的程序,对全省电子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咨询和服务。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省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电子行业通用工种(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按社会化管理体系,由省和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四、电子行业技术工种(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具备资质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申请建立电子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经信息产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批准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申请建立通过工种(职业)鉴定所,经省信息产业厅初审后,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者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及鉴定所标牌。
  五、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由省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核发;通用工种(职业)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川劳发[1994]5号)的有关规定核发。
  六、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试题从国家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题库提取,尚未建立题库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的鉴定试题,由省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命制,报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使用;电子行业通用工种(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试题从国家题库提取,尚未建立题库的通用工种(职业)的鉴定试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命制。
  七、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和技师、高级技师的鉴定。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采取推荐、培训、考试、聘用等程序选用。特有工种(职业)考评人员由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资格培训,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考评人员证书;通用工种(职业)考评人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资格培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考评人员证书。
  八、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管理按四川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电子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子行业的用工和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要指导电子行业所属企业及其他从事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的用人单位,制定岗位规范,统一岗位用人标准,明确岗位要求。要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培训与使用、鉴定(考核)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从业人员参加培训与鉴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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