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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 第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工会代表由本企业工会委员会确定或由工会提名,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也可由原集体合同协商代表担任。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当有女职工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第四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为3-10人。 第五条 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工会其他负责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第六条 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委托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第七条 双方协商确定一名记录员。 第八条 双方协商代表确定后,由企业将企业法人代表证书、工会法人代表证书、职工方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上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备案。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 第九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可以由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提出方可以用“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的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条 意向书应写明建议协商的时间、地点、程序、内容等。另一方接到意向书后,要认真研究,应于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准备 第十一条 法律政策知识准备。要了解企业行政、工会的职权范围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的知识,要掌握《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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