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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3
【法律文号】:粤经贸贸易[2003]20号 【执行日期】:2003-1-13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经贸贸易[2003]20号
【字体:  
转发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经贸局(商业局)、劳动保障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是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从业人员,根据机动车的行驶里程、使用时间、车辆安全排放情况,主要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和该车型现行市场价等有关因素,严格按照申请、验证、技术鉴定、评估和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五个程序进行的旧机动车流通中的重要环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直接关系到能否确保旧机动车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能否保证旧机动车公平、公正交易,能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否有效防止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各级经贸、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依法开展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保证旧机动车公平、公正交易,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二、经贸部门不仅是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的主管部门,同时也是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切实担负起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管理职责。督促本地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旧机动车流通的政策和法规,坚持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真实性的“四性”原则,严格按照申请、验证、技术鉴定、评估和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五个程序,组织和实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切实帮助解决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依法查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的管理,积极推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今后,凡是没有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评估人员,不得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督促旧机动车鉴定估价遵规守法,依法评估,杜绝随意评估甚至故意隐瞒车辆隐患的现象。
  四、要由各级经贸部门牵头,会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公安和工商等有关部门,于今年第一季度,对本辖区内现有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是,围绕贯彻执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价格认证中心从事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清办函[2002]3号)的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不再具有社会中介服务职能,不能从事旧机动车交易鉴定估价业务。通过清理整顿,摸清我省旧机动车鉴定评价机构的基本情况,实现专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与价格事务所或价格认证中心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分离。
  五、省经贸委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批准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设立若干家独立的专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各市具体数量另行通知)。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名以上注册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和5名以上注册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三)拥有工程、经济、会计类中高级职称的人数不低于公司总人数的50%;(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有完善的组织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六)有统一规范的鉴定评估操作程序、标准及方法;(七)法定代表人没有犯罪记录。各市经贸局(商业局)应当依据上述条件,严格把关,对申请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初审,报省经贸委审核批准。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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