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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0
【法律文号】:粤财社[2003]2号 【执行日期】:2002-1-1
广东省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财社[2003]2号
【字体:  
关于继续实施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任务的完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02年至2003年继续实施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奖励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扩面征收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扩面征收奖励规定
  为促进我省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任务的完成,对社会保险机构开展扩面征收工作,实行奖励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奖励条件。凡完成当年省委、省政府扩面征收任务(养老、失业保险参保率和征收率达95%以上)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100%的市、县(区),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当年社保基金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安排专项奖励经费。没有完成扩面征收任务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不到100%的,或没有增收的,不能安排专项奖励经费。
  二、基金的核定。社保基金征收额以实际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数额为准。
  三、奖励比例。各市、县(区)和省级原则上按不超过当年社保基金增收额的1%安排专项奖励经费。
  四、经费用途。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弥补社会保险机构业务建设经费缺口和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的开支项目。
  五、本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一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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