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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3-1-20
【法律文号】:粤劳社[2003]7号 【执行日期】:2003-1-20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
粤劳社[2003]7号
【字体:  
关于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省属各转制科研机构,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汕头市、梅州市、清远市、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1999]51号)规定,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参加社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称企业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
  从1999年7月1日起,省属驻穗转制科研单位参加省属企业养老保险,省属非驻穗单位参加所在地企业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规定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2003年1月1日起按企业办法申报缴费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如下:
  (一)临界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按1998年6月本人缴费工资计算。
  (二)临界指数=临界工资与同期当地机关(省直按省直机关)平均缴费工资之比乘以调整系数0.85。
  (三)单位和个人从1999年7月起按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以参加养老保险职工的缴费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各转制科研机构及职工应按当年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1999年7月至2002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
  (四)从1998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位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分流实施办法》规定缴纳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单位划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按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制科研机构职工应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从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共12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停办了个人按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制科研机构职工,按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及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缴纳从停办之月至2002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并与此前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1998年7月1日开始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指数按企业办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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