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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2-17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发[2003]28号 【执行日期】:2003-1-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养发[2003]28号
【字体:  
北京市关于2003年调整原行业统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原行业统筹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的要求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26号)确定的原则,我市原行业统筹单位2003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标准应达到19%,鉴于2003年我市企业缴费比例上调一个百分点,调整为20%,为使行业费率平稳过渡,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原行业统筹单位费率未达到19%的,2003年按19%的比例缴纳。自2004年1月起所有原行业统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执行20%的标准(具体费率标准见附表见表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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