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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2-23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2000]22号 【执行日期】:2000-2-23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2000]22号
【字体:  
关于印发海南省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实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的职业,由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对外公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技师的申报条件。
  (一) 申报技师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含高级工,下同)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或具有相关职业的中级技能(含中级工,下同)资格;
       2.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或受过相当上述程度职业技术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高超的技能水平及解决实际问题和传授技艺的能力。
       (二)具有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越级申报技师资格考核:
       1. 获得本职业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3名或二类技能竞赛第1名。
       2. 获得本职业省级技术革新或技术发明一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
  二等奖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报技师资格考核不受高级技能资格任职年限限制:
       1.获得本职业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或二类技能竞赛前6名或省级技能竞赛前6名。
       2.获得本职业省级技术革新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
       3. 全国技术能手或海南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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