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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2-23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2000]22号 【执行日期】:2000-2-23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2000]22号
【字体:  
关于印发海南省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4. 2000年6月30日前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资格证书者。
       (四)具有较高技艺而年龄较大的人员申报技师资格考核时,文化程度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高级技师的申报条件
       (一) 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本职业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相关职业的高级技能资格。
       2.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高超、精湛的技艺及综合操作技能,有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能力、传授技艺能力;并在工艺改进、技术攻关、技术改造以及先进技术应用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核不受技师资格任职年限限制:
       1.获得本职业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6名或二类技能竞赛前3名或省级竞赛前3名。
       2.获得本职业省级技术革新或技术发明二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
  3.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能能手获得者。
  4.2000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职业技师资格证书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
  (一) 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但不在本职业岗位工作者。
  (二) 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
  (三) 脱产学习、进修超过1年以上。
  (四) 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1年。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必须由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工作成果和业绩证明以及个人技术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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