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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推荐。所在单位对申报人进行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考核后,选定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海南省技师资格考核审批表》或《海南省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审批表》,向同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对本市县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属单位直接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发准考证。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由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准考证,并到指定的考核点考核。 第四章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十三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依据国家规定的资格标准,重点考核三个方面内容: (一)本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推广应用方面的知识与技能以及相关知识。高级技师增加复合技能及技术革新、潜在能力、传授技艺等内容。 (二)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三) 工作业绩(包括有关著作、论文和技术革新、技术攻关项 目或成果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分为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两种方式。 (一)技能考核,重点考核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专业知识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或案例分析笔试方式进行。 (二)综合评审,主要考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即根据不同职业标准要求,以审阅申报材料或论文答辩等方式,对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和著作论文等成果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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