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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考核由具备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实施,并将考核成绩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技能考核合格者,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考评组进行综合评审。考评组由高级考评员组成。 第十六条 技师、高级技师考核评定成绩采用百分制,60-79分为及格,80-89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 第五章 证书与待遇 第十七条 对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两项均为合格者,由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市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水平上的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对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签订聘任书,内容包括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违久处理和解聘办法等。 第二十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聘期、续聘、解聘和调动。 (一) 技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高级技师的聘期一般为4年。聘 任期满,生产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二)技师、高级技师每年由本单位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聘任期内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约的,应予解聘。 (三)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变动职业或调动工作后,聘期自然终止;需要继续聘的,须按新职业或岗位的任职条件要求重新考核或确认,并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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