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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技师、高级技师被聘任后,应从聘任的下月起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被解聘后,其工资按新确定的技术技能等级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从被解聘的下月起执行。 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技师比照工程师,高级技师比照高级工程师的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由各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县的组织申报工作,少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工作。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工作在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技师材料目录 1. 技师资格考核须知 2. 申报个人技术工作小结 3. 技师资格考核程序 4. 技师资格考核准考证 5. 申报技师资格考核材料袋 6. 海南省技师资格考核审批表 技师、高级技师报名须知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技术性职业的劳动者,要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须符合琼人劳保[2000]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并在报名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报名黑白照片(二寸)三张(身份证原件回,复印件留下)。 二、本人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原件证后退回,复印件留下)。 三、学历证书(原件验证后退回、复印件留下)。 四、本人取得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验证后退回,印件留下)。(限申报高级技师)。 五、个人技术工作小结。 六、《海南省技师资格考核审批表》或《海南省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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