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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4-19
【法律文号】:劳社厅函〔2003〕227号 【执行日期】:2003-4-1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3〕227号
【字体:  
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2.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
  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二)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界定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作为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主要反映辖区内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情况。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以下列形式实现就业的,均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
  1.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了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
  2.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3.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4.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三个月以上,具体由各地定)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对于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按规定对其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待遇作相应处理。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虽从事有收入劳动,但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不充分就业。对不充分就业人员,可暂不停发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同时也不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的考核办法
  各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建立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台账,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及时了解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并定期上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报表。有条件的城市应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计算机管理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逐级汇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报表,作为考核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为保证考核的真实性,我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予以核实。
  三、 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考核指标的变更
  鉴于目前各地正由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越来越多的下岗职工身份转变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对象范围发生变化,从今年起,不再将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作为再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与此同时,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作为就业工作的参考指标。此指标中所列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其计算公式为:
  下岗失业人员年再就业率=全年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数÷(年初下岗失业人员数+年内新增下岗失业人员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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