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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4-19
【法律文号】:劳社厅函〔2003〕227号 【执行日期】:2003-4-1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3〕227号
【字体:  
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在各地落实再就业政策过程中,一些地方提出有关考核指标的几个具体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作为各地落实再就业目标责任的依据。
  一、 关于净增就业岗位的考核
  (一)净增就业岗位的概念
  净增就业岗位(同新增就业人数)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类城市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主要反映辖区内就业人数的净增长。净增就业岗位反映在统计数字上,是实际从业人数的净增。其计算公式为:
  净增就业岗位个数 = 期末从业人数 - 期初从业人数
  (二)工作要求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类城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把增加就业岗位、有效控制失业和岗位流失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提出明确的净增就业岗位年度目标,将此列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并向社会公布。
  2.要将增加从业人数的工作目标分解到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层层落实责任。
  3.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台账,记录从业人员数量变动情况。
  (三)统计办法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分别根据各自职能,对净增就业岗位进行统计,并按季度对以下三类人员数据进行会审,确定净增岗位数:
  1.单位从业人员(主要由统计部门负责统计);
  2.私营个体从业人员(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3.社区开发公益岗位和其他灵活形式从业人员(主要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
  上述三类人员汇总的期末人数减去期初人数,即为本期净增就业岗位数(或新增就业人数)。
  (四)考核办法
  各地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审核统计台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为保证考核的客观性,中央和地方将通过开展劳动力抽样调查和定点调查,考核各地就业岗位净增情况。
  二、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的考核
  (一)“就业”与“失业”的一般概念
  1.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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