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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12-16
【法律文号】:穗府[2002]40号 【执行日期】:2002-12-16
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2]40号
【字体:  
关于实行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从2003年1月1日起,全市推行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即在办理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手续时,对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的依法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由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在网上实行同步审批。现就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网上并联审批的范围和参加部门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在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其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应当进行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均纳入网上并联审批。实施行政审批的本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均为“网上并联审批”的参加部门。
  二、网上并联审批办法
  实行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采取“工商受理,转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办法。
  (一)工商受理。
  由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或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申请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印制的《前置审批申请须知》、表格及填表说明,由申请人阅读后,填写有关申请资料和《承诺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资料和《承诺书》,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受理。
  (二)转告相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站(http://www。gzaic。gov。cn)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并联审批专网),将申请人的有关申请资料和《承诺书》在网上发送给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三)并联审批。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登录并联审批专网并接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送的申请人的有关申请资料和《承诺书》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并通过红盾网站将审批情况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可直接利用已有的互联网出口,访问并联审批专网,也可以通过市政府机关专网交换平台,访问http://171.16.8.3/blsp的并联审批平台。
  (四)限时完成。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接到申请后,须在其对社会承诺的工作日内,主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不同意的应将具体意见和理由同时在并联审批专网上发送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对表示同意的经营项目,应发给申请人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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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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