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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妇女联合会 【颁布日期】:2003-2-12
【法律文号】:穗劳社监[2003]4号 【执行日期】:2003-2-12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妇女联合会
穗劳社监[2003]4号
【字体:  
转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妇联关于在妇联系统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妇联: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妇联《关于在妇联系统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通知》(粤劳社[2002]30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通知》(穗劳社监[2002]19号)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通知》(穗劳社监[2002]19号)
  转发全国妇联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妇联系统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通知
  粤劳社[2002]303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妇联:
  现将全国妇联办公厅、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妇联系统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通知》(妇厅字[200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提高认识,强化组织
  随着我省各类企业的发展,女工人数不断增多,占了整个工人队伍的六成多,由于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女工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渠道不顺畅,如何有效地解决侵害女工劳动权益、人身权利等问题,成为劳动执法中的难点和重点。因此,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妇联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共同履行职责,负起责任,把建立妇联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队伍作为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 明确分工,加强管理
  《通知》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条件、主要职责、选聘程序和开展这项工作的要求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各市县(区)被聘请的妇联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妇联负责培训考核和业务指导,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聘书。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妇联拟于今年上半年对全省县以上妇联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进行集中培训。各级妇联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监督、信息反馈制度,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教育、管理,提高她们的素质,为她们行使劳动监督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她们根据当前劳动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检查监督,并推动重点问题的解决。被聘请的妇联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尽快熟悉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监督执法的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监督职务,处理好监督工作与妇联业务工作的关系。
  三、 抓住重点,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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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印发《关于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出具证明的办事指南》的通知
·关于联合举办2008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深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关于劳动保障系统2008年行风建设和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理结果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统计指标体系》及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实行月报制度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窗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统一规范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名称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劳动监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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