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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4-24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2000]60号 【执行日期】:2000-4-24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2000]60号
【字体:  
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制定了《海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评人员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部印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考证工作的人
  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四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初、中、高级技能等级鉴定工作,高级考评员承担初、高级技能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
          第五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考核、认证制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具有高级工、技师或助理工程师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者,可申报考评员资格考核。
           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后一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验者,可申报高级考评员资格考核。
           特殊职业(工种)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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