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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发[2002]12号和云发[2002]29号文件精神,我省统一制作了《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为加强管理,规范发放程序,明确使用规定,现将《云南省〈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优惠证》及《认定证明》的发放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认真组织好发放的宣传解释工作。特别在发证前,务必与税务、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协调,以确保领取《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能及时顺利地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在发放初期,要注意集中人力物力,采取现场办公、上门服务、分片办理、设立办证各询点等多种方式进行发放,妥善解决申办高峰期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要严格按照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实事求是地搞好审查认定,严把办证关。要加强对《优惠证》和《认定证明》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出租、转让、伪造和滥发《优惠证》和《认定证明》的,应立即追查并迅速报告,通过新闻媒介曝光;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妥善处理认定发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与我厅再就业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人:李悦 孔繁荣 电话:0871-3641336 3617511 云南省《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使用管理办法 按照省委、省政府云[2002]29号文件和云劳社[2003]15号文件的要求,为搞好《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的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申办及管理 (一) 申领 1.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详见附件二) 2.提供近期半寸免冠工作照3张。 3.下岗失业人员分别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厅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2003]15号)要求,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二) 编号 1.《再就业优惠证》编号共10位数,格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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