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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3-28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3]27号 【执行日期】:2003-1-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3]27号
【字体:  
关于行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我省行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近期反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指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行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缴费工资指数计算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养[2002]23号)对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办法进行了完善。规定了“在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按缴费工资转移记录的缴费记录之年开始计算”。按照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川行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川劳险[1999]77号)的规定,行业单位中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涉及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也从1994年开始计算。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按此规定办理。
  二、本意见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川劳社办[2000]76号文第三条 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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