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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25
【法律文号】:劳社秘[2003]25号 【执行日期】:2003-1-25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2003]25号
【字体:  
关于高收入职工计发工伤相关待遇问题的复函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高收入职工计发工伤相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煤社保[2002]40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82号令)规定了计发伤残和死亡待遇的职工本人工资,按职工受伤或者死亡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计算,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但对计发伤残和死亡待遇的职工本人工资上限未作规定。对此, 同意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
  二、实行年薪制等高收入职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高收入人员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基数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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