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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颁布日期】:2002-12-4
【法律文号】:劳社培就司函[2002]107号 【执行日期】:2002-12-4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劳社培就司函[2002]107号
【字体:  
关于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开展职业道德培训鉴定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高我国劳动者的职业道德素质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部决定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开展职业道德培训鉴定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职业培训中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劳动者基本道德规范,增强劳动者职业道德素质,将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纳入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通过试点,实现对劳动者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核认证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工作原则
  (一)试点采取以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的原则,将职业道德作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的组成部分进行考核。
  (二)试点首先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中进行,将来逐步在所有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中推广。
  三、培训内容和考核方式
  (一)职业道德培训要以《职业道德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确定的内容为依据,结合各职业特点进行,培训课时数不得低于20课时。
  (二)职业道德考核方式,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考试时间安排在理论知识考试后,时间为30分钟。职业道德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不及格则视为理论知识考试成绩不合格。职业道德考核部分与理论知识考试部分的成绩分别按20%:80%换算为最终的理论知识考试成绩。
  (三)职业道德考核不单独组织。
  四、工作步骤
  (一)从2003年起,凡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考试的考生,在原有理论知识考试中加试职业道德考核部分。
  (二)从2003年起,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在所管辖的鉴定职业中逐步开展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工作。到2005年,应在所有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中都增加职业道德部分的考核。
  五、组织实施
  (一)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我部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集团公司)试点工作,省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设立职业道德指导委员会,负责试点工作的技术支持与服务,提供相应的培训大纲、考核方案和题库等技术资源,以及师资培训和阅卷等方面的技术服务。
  (三)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我部统一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职业道德培训与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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