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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9-21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2000]158号 【执行日期】:2000-7-1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2000]158号
【字体:  
关于贯彻实施《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省属及中央、部队驻琼单位: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部门及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落实《规定》和贯彻实施工作。在2000年10月16日至22日,全省举办《规定》宣传周活动期间,各市县采取设立咨询热线电话、发表电视讲话、在报刊开设专栏、组织技能展示和表演、悬挂大型条幅等形式,进行宣传动员和咨询服务。
          二、各市县要抓住《规定》实施的有利时机,根据省人大颁布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重点抓好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对于《规定》所确定的90个工种(职业),要全面落实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要求。2000年7月1日后,凡新招用从事技术工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此前用人单位已经招用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核查登记,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在职职工岗位培训,在2001年6月底前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继续从事技术工种工作。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非本专业的技术工种,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各职业介绍机构要把贯彻落实《规定》的要求作为职业介绍机构的基本业务,在显著位置公告国家规定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范围。各市县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职业资格等级水平的项目。在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对应聘人员条件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在办理职业介绍时,对国家规定实行持证上岗的工种(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
          四、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用人单位遵守就业准入制度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全省统一在11月份组织对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客房服务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保健按摩师、美容师、美发师、职业指导员、锅炉操作工等10个职业(工种)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责令限期培训,取得证书后再上岗;对美容、美发、按摩等三个工种,可以直接按《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略)
   2、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略)
   3、宣传口号(略)
   4、宣传提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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