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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人事厅 广州军区联勤部司令部 【颁布日期】:2000-3-23
【法律文号】:粤劳社[2000]22号 【执行日期】:2000-3-23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人事厅 广州军区联勤部司令部
粤劳社[2000]22号
【字体:  
关于驻粤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有关劳动人事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人事局,广州军区驻粤部队: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同志关于“军队的后勤保障特别是生活保障必须社会化”的重要指示,确保驻粤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的劳动人事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是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作出的重大决策,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军队质量建设、走精兵之路的重大举措。各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积极支持驻粤部队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保持军队和社会稳定。
  二、实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后,军队后勤保障原则上由社会承担。承担军队后勤保障的,可以是社会服务机构,也可以是原隶属部队的经济实体和由原部队职工组建的新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社会服务机构)。
  三、转由社会主办的后勤保障项目,应坚持人随项目走的原则,社会服务机构原则上要接收所承担保障项目的80%以上的在册正式职工(不含流动就业人员)。社会服务机构要与所接收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职工本人自愿,合同期应不少于3年。社会服务机构要优先接收部队随军家属、烈士遗属,一般不得安排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以及全国、全军和军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下岗。驻粤部队要妥善处理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出现的富余职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部队搞好再就业工作。
  四、对接收安置的军队无军籍干部,要承认其干部身份,享受地方干部同等待遇。无军籍干部的职务等级按最后一次的《职员干部任免报告表》批准的职级为准,对原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政策和下达的转干指标,按批准权限由军队人事劳动部门正式任命、从工人中转为职员干部的,承认其干部身份;原属工人身份聘任干部的,由新的接收单位按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专业技术干部,承认其参加军队统一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原经军队统一组织考核取得的技术等级仍然有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可换发地方技术等级证书。
  六、对历史原因或部队精简、调整、调防中,造成部分军队职工招工资料不全或遗失的,由部队师以上(含)单位提供相应的资料、档案,出具证明,军区劳动人事部门依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确定其招工时间、地点等事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可以作为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
  七、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广州军区联勤部司令部负责解释。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广州军区联勤部司令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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