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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司法厅 【颁布日期】:2000-3-16
【法律文号】:粤劳社[2000]14号 【执行日期】:2000-3-16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司法厅
粤劳社[2000]14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1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从发文之日起,我省需要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或鉴定复核后换发,未持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钢印的中英文对照职业资格证书不得作为办理职业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二、对外劳务人员换证应向户口所在地地级市以上劳动部门提出申请,持“出国劳务人员换证登记表”(附后)、原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免冠二寸黑白近照一张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
  三、换发证书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劳培司字[1996]58号)证书办理程序办理:即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换证人员名单,并按照部规定的证书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制作证书,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验印后颁发。需鉴定复核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安排相应鉴定机构实施。
  四、各级公证部门在办理涉外证书的公证资格时,要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对有疑点的证书及时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系核实。
  附:出国劳务人员换证登记表见表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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