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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部队驻粤单位: 现将《广东省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对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管理,确定技术工种范围并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一项重大改革,对提高劳动者素质,规范劳动力市场,保证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劳动管理的主要工作抓好落实。实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广东省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规范和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保障部和省规定的技术工种范围从业人员实行劳动就业准入,未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不得在规定的技术工种上岗。 技术工种是指技术复杂,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省劳动保障厅根据生产技术进步和社会职业变化情况,对技术工种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一)初级技工(五级);(二)中级技工(四级);(三)高级技工(三级);(四)技师(二级);(五)高级技师(一级)五个层次。 第四条 劳动者的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工作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核发。广州、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核发技师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核发高级技工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初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部分有条件的县(市)经地级以上市审核后报省批准,可核发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 经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认可劳动者职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有效证书,在全国劳动力市场通用,并与国际互认。 第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准入证”、“入围证”、“上岗证”、“特种作业资格证”等,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系列,不得抵触或替代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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