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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介绍、通过职业介绍进行求职或者招用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向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四条 职业介绍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实的原则,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办好职业介绍事业,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业介绍工作。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职业介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 第七条 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必须依法设立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 (五)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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