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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2000年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在本省登记的外地驻粤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各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形式的生产劳动,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第五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直系亲属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招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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