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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3-22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00]26号 【执行日期】:2000-3-22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0]26号
【字体:  
关于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报来《关于企业向工人追赔引起争议有关问题处理的请示》(江劳仲字[1999]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因工作失误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应否赔偿问题。如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此争议属于民事纠纷,不属劳动争议范围,企业可遵循民事法律的规定向工人追究责任。如劳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因此引起的争议则属于劳动争议。企业追赔应依据《民法通则》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处理。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用人单位认定劳动者有过错责任,应负举证责任。
  三、本案联合今字(98)第035号《公告》,如果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公告对劳动者有效;否则视为该公告对劳动者无效,用人单位不得据此对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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