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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按照“先分流,后下岗;少进中心,快出中心;分类管理指导,确保基本生活”的原则,大力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切实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目标和要求 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要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基本目标是:从2000年起,国有企业全面依照《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国有企业减员要与减员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减员职工不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和安置再就业,而转向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对已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继续确保其基本生活费发放,并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2002年底以前,在中心的下岗职工都要终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各地要把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要按照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财政、经贸、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密切协作,共同配合,扎实工作,积极指导企业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区分不同情况,理顺劳动关系 (一)从今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新的减员不再安排下岗进中心,应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此前,符合进中心条件的人员,本人不愿进中心或进中心不愿签协议的,企业也应依法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边远山区整体关闭的国有工矿企业及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经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继续安排进中心,但有关人员应与企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2001年12月31日。协议要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协议期满,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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