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0-6-19 |
|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0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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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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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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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与原停薪留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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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供销合作联社: 你社人事教育处《关于企业与原停薪留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计发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函》((2000)人教字第05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1.原停薪留职人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发基数原则上可按企业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2.停薪留职年限原则上可计算为补偿年限。双方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如停薪留职人员未按规定向企业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自负部分费用的,其停薪留职中相应的年限不计算为补偿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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