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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0-11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00]367号 【执行日期】:2000-10-11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0]367号
【字体:  
关于企业按销售基数计提方法支付给销售人员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问题的复函

  三水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按销售基数计提方法支付给销售人员的报酬(含工资及费用)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请示》([2000]三劳请字04号)函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因劳动报酬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受理。企业的工资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结构和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决定。按销售基数计提的方法支付给销售人员的报酬,是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一种形式。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通过劳动合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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