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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0-11-13
【法律文号】:粤企办[2000]20号 【执行日期】:2000-11-13
广东省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
粤企办[2000]20号
【字体:  
关于做好省直单位2000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6号)已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粤劳社[2000]237号文转发给你们,现结合省直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三定”方案,以及《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00]39号)的规定,省财政厅(统计评价处,下同)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不再参与省直企业2000年以后的具体工效挂钩基数的核定、清算工作。省直企业工效挂钩方案迳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时抄送省财政厅一份。
  二、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实行工效挂钩的省直企业,年终工效挂钩清算核定的新增效益工资兑现时,应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国有资产保值结果进行计算和确认,并作为其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依据。对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三、省直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和清算方案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工资清算表、由省财政厅出具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已完成公司制改造、股权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省直企业,可以试行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办法。具体方案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五、工效挂钩的其他政策、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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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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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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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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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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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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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广东省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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