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0-11-30 |
|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00]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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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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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0]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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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临时工参加养老保险前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是否增发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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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社会保险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从事特殊工种是否增加待遇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过井下、高温、低温和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被保险人退休,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可增发养老金的年限,必须是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因此,临时工参加养老保险前的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年限,不能作为增发养老金的依据。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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