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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财政厅 经济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9-12-27
【法律文号】:粤社保[2000]1号 【执行日期】:1999-12-27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财政厅 经济委员会
粤社保[2000]1号
【字体:  
关于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和移交企业失业保险补缴时间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社保局、财政局、经委: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明确尚未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的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和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地方的企业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失业保险费补缴时间一律从1999年1月开始,其1998年12月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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