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从依法行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按照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原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1999]103号)的要求,切实重视和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 二、各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要在10月15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填制《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检查表》,并由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负责汇总,于10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三、各有关事业单位要调整本单位的支出结构,压缩其他开支,确保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 转发文件(略) 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检查表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