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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及时报告情况 企业信息员对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在3小时内及时报告给联络员。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在1小时内及时报告联络员。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络员要在了解到情况后1小时内及时报告给所在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3小时内及时通报工会、商会等单位。 4. 区别情况,及时作出 处理。 (1)对于突发事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首先及时进行调解,力争把问题解决在企业内部,解决在基层,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商会等单位报告。 (2)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商会等单位,要在6小时内及时介入调解,协调双方当事人关系,妥善处理。对于涉及面广、影响大局的情况,要及时掌握详细情况,迅速向当地政府报告,并与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对于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应坚持快速处理、就地解决的原则,以及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管领导包案、主管业务处室直接处理及综合协调等多种处理形式,把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就地解决,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 在处理过程中,对于不了解政府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人员,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教育疏导工作,对可以纳入劳动争议仲裁的突发事件,应尽快按照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处理;对明显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严重侵害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企业,应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迅速查处。当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有可能诱发暴力等破坏活动时,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依法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恶化。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和社会反映等情况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三、责任追究 信息员、联络员因玩忽职守,没有及时报告情况,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扩大的,通报给其所在部门、单位,并建议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企业领导人故意违反劳动、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侵害职工权利,损害集体利益,引发突发事件的,建议任命或聘任该企业领导的部门或单位和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商会等单位领导因麻痹大意、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或处理突发事件不及时、不得力导致事态激化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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