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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5-31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00]126号 【执行日期】:2000-5-31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0]126号
【字体:  
关于职业病的社会工伤保险确认问题的复函

  南海市社会保障事业局:
  你局《关于社会工伤保险范围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必须是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了员工急性中毒(已经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检测证明)要抢救治疗的,或虽是慢性中毒但永久性的伤害达到评残等级的才能比照因工伤亡或因工伤亡处理,否则不能按因工伤亡处理,也不能比照因工伤亡处理。
  二、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规定,应责成存在有毒有害作业的单位为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对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如肝肾疾病、精神病、严重神经衰弱者和怀孕及处于哺乳期的女工等)坚决调整到安全的工作岗位;对需要住院治疗(含进行驱汞治疗)的职工给予从优的医疗待遇并给予适当的住院伙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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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因第三人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支付待遇问题的复函
·关于启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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