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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7-7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00]195号 【执行日期】:2000-7-7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0]195号
【字体:  
关于工作中遭人为意外伤害时如何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东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在工作中遭受他人用硫酸伤害是否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十分慎重,应由用人单位提请先行调查案件的诱发原因,待作出调查报告后,再进行工伤的认定工作。
  二、工伤认定工作应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对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被伤害人的致伤原因和程序等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存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规定的情况,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经取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规定情况,并可确定被伤害人的受伤完全是无辜的,则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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