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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颁布日期】:2003-4-29
【法律文号】:湘劳社鉴函[2003]14号 【执行日期】:2003-4-29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湘劳社鉴函[2003]14号
【字体:  
关于全省2003年度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提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素质和考评技能,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工作,根据《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办发[2001]31号)的规定,现将全省2003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考核、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新任考评员的培训、考核
  (一)新任考评员的产生、培训方式
  根据《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凡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 填写《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核准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一),向相应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的培训或劳动人事管理机构申报,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其主管部门、行业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申报表》(见附件二),统一报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对新任考评员一次培训人数在50人(或与换证考核人数合并计算,一次培训在60人)以上的,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委托市、州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企业,按省厅鉴定中心确定的时间,对考评员在当地进行培训考核。对于一次培训人数不足50人的,省厅将统筹安排培训考核。
  (二)培训的内容: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理论和政策;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国家职业标准与命题;考评员职责与职业道德;考评技巧与方法等。
  (三)培训时间:三天。
  参加培训的人员,经考试合格者,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二、任期届满考评员考核换证
  (一)考核换证范围
  凡2000年9月底以前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都属本次培训考核和换证的范围。
  (二)考核换证程序和办法
  考评人员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所聘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2000-2003年考评工作总结和换证申请报告,填写考评员复审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三);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其主管部门、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连同换证申请报告和考评工作总结,在组织考核培训前15天报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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