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5-12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函[2000]87号 【执行日期】:2000-5-12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函[2000]87号
【字体:  
关于原国家干部、固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中国旅行社:
          你社《关于原国家干部、固定职工辞去公职其补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与其职工之间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过去意义上的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等身份界限已不复存在,职工之间只有合同期限不同,没有身份差别,在用人单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你社原国家干部、固定职工提出辞去公职应按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按《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你社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复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