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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3-3-27
【法律文号】:沪劳保就发(2003)12号 【执行日期】:2003-3-27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市财政局
沪劳保就发(2003)12号
【字体:  
关于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编办、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工作职责,现就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组成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设立的,以促进就业为目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无偿的就业服务,帮助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的公益性机构。
  (一)市就业促进中心是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就业服务工作的指导和业务管理,并对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实行业务指导。
  (二)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是区(县)劳动保障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根据市就业促进中心的工作要求,承办本辖区内的各项就业服务工作。
  (三)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是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根据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的工作布置,承办本辖区内的各项就业服务工作。
  (四)居委会层面也要为居民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应明确一名主任兼管劳动保障工作,聘用一名专职就业援助员。根据上级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安排,为社区居民提供有关就业服务。
  二、市就业促进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劳动就业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就业服务工作,落实就业促进的有关措施。
  (二)协助做好本市劳动力资源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力资源管理办法,规范失业登记、《劳动手册》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发放与使用、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等工作;指导区(县)定期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的状态变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用工单位招工、退工办法,并负责落实。
  (三)管理和组织开展本市职业介绍工作。负责全市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布点和设施配备;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职业介绍管理办法,指导开展全市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就业服务工作的年度考核;负责全市劳动力供需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接受委托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审批与管理。
  (四)负责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失业保险政策,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市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报告;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划拨各项促进就业工作经费;负责市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相关支出的使用效果;负责对区(县)失业保险工作的指导,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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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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