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7-6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函[2000]112号 【执行日期】:2000-7-6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函[2000]112号
【字体:  
关于省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问题的复函

  省企业家协会:
          你会琼企协文[2000]25号来文收悉。关于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企业(雇主)一方代表问题,1996年6月27日省人大一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五条 规定“各级工会、商会应当依法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1997年4月14日经省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997年6月4日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的《海南经济特区劳动争议仲裁规定》第三十六条 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组织的代表;(三)商会组织的代表”;1998年8月5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我省雇主协会代表的复函》(琼府办函[1998]60号)复函省总商会,省政府同意该会“作为海南省雇主协会代表”。因此,由省总商会代表企业(雇主)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是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明确规定的,并非我厅指定。1998年6月19日琼编办函[1998]17号文的答复意见,只是省人大通过的《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重提,并不存在越权行为。你会要求作为企业(雇主)代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问题,建议你会直接向省政府请示。在我省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对我省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企业一方代表未作调整前,我省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企业代表一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关于铁路局直管站段体制改革后有关劳动关系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标准(暂行)》的通知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关于处理员工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
·关于省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关于清理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