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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经济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3-4-28
【法律文号】:京财经一〔2003〕803号 【执行日期】:2003-5-1
北京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经济委员会
京财经一〔2003〕803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监管会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首创担保公司、北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商业银行)组成,每年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对小额贷款和担保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二)审议、批准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审议、核销坏帐和变更担保基金规模。
  第十条 首创担保公司为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二)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
  (四)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五)提请监管会审议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六)负责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相关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七)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担保基金用于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实现再就业过程中,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向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具体支持对象和条件为: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信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经创业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相关结业证书,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以下除外: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以下除外: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
  (三)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担保时须在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开立帐户;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反担保。创办小企业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得低于创业人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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