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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经济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3-4-28
【法律文号】:京财经一〔2003〕803号 【执行日期】:2003-5-1
北京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经济委员会
京财经一〔2003〕803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
  (2)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6)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8)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2)企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不低于创业人员50%的相关证明文件;
  (13)当年(或近二年季、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4)企业一般情况及业务内容介绍;
  (1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6)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7)担保公司及银行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推荐
  申请人须在上述资料齐备后向所在地(下岗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小企业向注册登记地)社保所提出申请,社保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项目可行,具备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能力并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后,向首创担保公司和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签发《项目推荐书》,并将资料报首创担保公司。对不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项目,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上述工作应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担保审核
  首创担保公司核对《项目推荐书》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贷款担保额度、期限和反担保措施等符合规定、合法可行。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时向申请人、社保所和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需列明反担保措施)。对未通过审核的,回复申请人和社保所,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上述工作应于收到社保所签发的《项目推荐书》及报审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贷款审查
  1、申请人持报审资料、社保所签发的《项目推荐书》及首创担保公司出具的《同意担保通知书》,向指定的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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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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