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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4-1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3-4-16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关于参保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患非典型肺炎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使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根据市领导指示,现就患“非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患“非典”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对于参保人员支付医疗费用有困难的,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予以救助。
  二、参保人员患“非典”住院治疗,可直接住院就治,个人不用交纳住院预交金。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患“非典”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上报区、县医保中心,经审核后,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部分,由区、县医保中心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属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自费部分的费用,由区、县医保中心将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或《医疗保险手册》号传真或电话通知市医保中心,直接办理社会救助手续,然后由市社保中心将费用拨付给区、县社保中心,并由其支付给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四、对患“非典”参保人员个人已支付自付、自费医疗费用,已经办理出院,个人负担有困难,按社会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申请救助。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患“非典”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失业人员本人到区、县医保中心申报结算,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其身份进行核定,由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全额补助。属于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区、县社保中心将费用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于失业人员申报的,由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直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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