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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3-4-24
【法律文号】:劳社部函〔2003〕56号 【执行日期】:2003-4-24
劳动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3〕56号
【字体:  
关于对山西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山西省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报告》(晋劳社劳资[2003]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3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对你省2003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3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6%;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你省要根据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结合。一是要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尤其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二是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三项制度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其整体作用,通过工资指导线指导企业工资水平合理增长,通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确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通过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指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管理。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要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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