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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0
【法律文号】:黑教联[2003]1号 【执行日期】:2003-1-10
黑龙江省教育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教联[2003]1号
【字体:  
关于做好2003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业教育局(处),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使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教中心、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掌握必需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同时,具备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突出职教特色,提高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做好2003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能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考试办法
  2003年,各类中职学校毕业生(含往届生)职业技能鉴定和对口升学考试仍按省招考办去年有关文件(黑招考办中招字[2002]5号)精神,实行“3+2+技能”考试办法(详见省招考办2003年有关文件)。其中专业技能考试定为200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各100分),按实际分数汇入总分。
  为了减轻考生的经济和精力负担,强化专业技能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今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教育厅仍联合组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将这项工作与中职毕业生升高职院校专业技能考试工作合并进行。
  二、 考试内容
  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各专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相关专业的能力结构指标体系命题。文化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内容,详见《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2003年升学考试复习大纲》;专业技能考试仍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分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内容,详见《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能考核大纲》2003年修订版。
  三、 考试的组织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共同负责。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组织实施;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鉴定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四、 考试时间与组织分工
  (一) 考试时间
  中职学校学生职业资格鉴定考试每年进行两次。今年上半年4月12日-20日和下半年11月15日-20日进行,从而保证每个中职学生在毕业前均能参加一次以上的职业资格鉴定考试。
  (二)组织分工
  1.理论知识考试:由省负责命题、印卷、巡考、评卷和确认成绩;市(行署)负责考场设置,安排监考人员,组织考试。
  2.操作技能考试:由省负责制定技能考试标准,并派有关人员对操作技能考场进行现场巡视和指导;市(行署)教育局负责设置考场、安排考务工作、组织评委和考生操作技能考试工作。各市(行署)教育局,要按有关要求和标准现场测定每个考生的成绩,并将所有考生成绩汇总,加盖市(行署)教育局公章后,上报省中等职业教育技能考试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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